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7,414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