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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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57號聲請人 黃福成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遞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10×43=3,010。
三、查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均為「打零工」,兩年內收入總額528,000元,另提出「收入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平均為22,000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另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自109年7月起至陳報月止,何人曾聘請聲請人從事臨時工作?(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僱主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歷次受僱之所得)又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22,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洪○純及其子女黃○筠之每月工作所得數額, 暨渠 等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子女是否提供扶養費給聲請人?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否,不提供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係向何人租賃板橋區之房屋居住?尚有何人一同居住在該板橋區房屋內?又若 黃幸助 為出租板橋區房屋之二房東,請提出黃幸助向第三人承租板橋區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七、聲請人現在是否仍在繳交投保國泰人壽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如是,平均每月須繳交之保費數額為何?並查報目前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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