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 莊凱仲 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人 柯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被告調職處分,經依公務人員保障程序提起復審程序仍遭否准,即提起本件撤銷調職處分之訴訟及請求被告應作成核准原告申請因調職增加之費用支出共2,222,084元等情,依法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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