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王培穎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 律師
黃儉忠 律師
複代理人 嚴郁萱 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更㈠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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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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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23日
未 載
3,800,000元
WG2193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