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王培穎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 律師

黃儉忠 律師

複代理人 嚴郁萱 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更㈠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游明峰

111年8月23日

未 載

3,800,000元

WG219386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