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5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101ND0003627
普通股
1
1000
002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1303
普通股
1
123
003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00795
普通股
1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