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請人 鄭惠蘭 即鄭 蔡秀玉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3627

普通股

1

1000

002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1303

普通股

1

123

003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00795

普通股

1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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