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吳易錚 被上訴人 曾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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