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臣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建民
莊建忠
莊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四項第七行關於「 陳杏玫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玫杏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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