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公共利益文教基金會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得確認相對人最新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事有何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捐助章程,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相對人總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四、請說明欲選派何人為相對人清算人,並提出其年籍資料。
五、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