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07號聲請人 吳東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正並釋明受監護人 吳冬貴 每月醫療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費用之單據,並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人吳冬貴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