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3288號聲請人 黃志雄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豪杉 律師相對人立達環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達環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受僱於相對人期間,於108年12月21日因執行職務駕駛鏟裝機過程中,因環境地面不平,右腿遭鏟裝機鐵鏟夾壓,受有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合併肌肉及血管缺損及組織壞死之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災補償新臺幣(下同)843,000元、工資補償315,000元、失能補償之差額528,000元、勞保傷病給付差額281,414元、退休金提撥損失25,962元,並據提出勞保投保明細、新光醫院109年1月8日診斷證明書、新光醫院109年3月4日、109年3月25日診斷證明書、台大醫院109年6月16日、109年10月8日診斷證明書、勞保局失能給付核定函、義肢訂製契約書、調解記錄、被告存證信函、原告請假單、勞保局傷病給付核定函、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等件影本為憑,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