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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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5號原告 葉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被告未誠實提供資訊,以不正方式招攬申請國際專利業務,致原告誤信支付新臺幣(下同)80萬9,373元,以本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申請專利服務費用80萬9,373元,附帶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9,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