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魏廖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東樺人力資│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108年5月10日│1萬2,000元│CR0000000│無││源有限公司│││││││ 孫華年 ││││││├─────┼─────────┼───────┼──────┼─────┼───┤│東樺人力資│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108年6月10日│1萬2,000元│CR0000000│無││源有限公司│││││││孫華年││││││├─────┼─────────┼───────┼──────┼─────┼───┤│東樺人力資│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108年7月10日│1萬2,000元│CR0000000│無││源有限公司│││││││孫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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