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科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彥良 代理人 施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0月21日屆滿(108年10月20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靜雯┌──────────────────────────────────────┐│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108年1月28日│6,300元│ND00000000│科映有限│││公司│行桃園分行││││公司│││ 黃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