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欣儀 法定代理人 陳玟 方附民被告 廖晨宇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