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贊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贊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9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觀諸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8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4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黃贊祐已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其他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03日│107年04月20日│107年05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02號等│第5702號等│第5702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17日│107年04月29日│107年03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02號等│第5702號等│第5702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3月12日│107年04月02日│107年0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702號等│字第5702號等│字第14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