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債權人 陳文旺 債務人 莊玉炎 (即莊 黃嬌妹 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育園 (即 莊黃嬌妹 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興妹 (即莊黃嬌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玉春 (即莊黃嬌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足妹 (即莊黃嬌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嬌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