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0號原告 孟叔彥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YASHINVLADIMIR( 亞聖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前,補正關於本件起訴狀繕本、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俄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翻譯社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各定有明文。可知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請求與被告離婚,而被告為俄羅斯人等情,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被告現已出境且其住所係於俄羅斯等情,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家事聲請國外送達狀在卷可查。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俄文翻譯本,顯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故被告既於俄羅斯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住居在俄羅斯之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俄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諭知關於如主文所示部分原告應補正俄文之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