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汪光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4年3月1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40萬元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14年3月1日清償,第1至24期之利息按固定年利率0.65%加計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利率詳如附件)計付,第25期起之利息按固定年利率0.97%加計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利率詳如附件)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2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