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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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聲請人 陳孝全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並載有發票日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