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怡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係顯然之錯誤,而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首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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