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322號債務人乙○○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之98年度司裁全字第677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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