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7號聲請人 曾國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國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附表編號5之本票提示日為何?㈡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