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4號聲請人金國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永富羅秋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羅永富、羅秋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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