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債權人中科里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慶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聲請狀寫的是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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