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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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源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源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源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年至10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5年度審易字第42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於106年5月1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7年7月1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7年6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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