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757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洪嘉君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第284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7號逕行簽結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9日報告編號2427D031號藥物成分鑑定報告附卷可佐附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物品名稱數量重量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36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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