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告 吳維鈞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士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