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李佳鴻 被告 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9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3年6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尚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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