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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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 李孟娟
郭桂勳 郭亦展 郭亦晟 被告 李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應再補繳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4,9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上未簽名、用印,請一併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胡修辰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