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志中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水棖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4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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