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志中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水棖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4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