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王文良 被告 許楨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文良對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53號,被告許楨蕙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