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元和 (即 林大林 之繼承人)(遷出國外)相對人 林麗真 (即林大林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林大林積欠分期付款價金未清償,相對人為林大林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林元和業已遷出國外並經戶政機關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雖陳報林麗真可供送達之住址,經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發現同名者眾,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年籍資料,所提供之「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5」亦無設籍資料,故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林麗真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裁定於109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林麗真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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