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714號聲請人即原告 呂欣茹 相對人 周南翰 即 文川 當舖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固主張其匯款時誤將款項匯入相對人即被告之帳戶,乃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18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因本件請求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是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又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繫屬時,戶籍係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兼之卷內亦無相對人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