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葉哲昕 被告 張世宜
林繼濂
楊光正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張世宜、林繼濂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