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劉國豪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上訴人 蘇靖雅
蘇超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胡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內關於「被上訴人蘇超緯:3/1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蘇超緯:1/1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吳金芳
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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