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原告代號AC000-A109119號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