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8月11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11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