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淓晞
國民
號3樓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淓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秋瑩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