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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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