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侑庭
蔡佾庭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宋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鵬輝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