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蔣和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4,982元,專案補償款7,960元,共計22,942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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