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永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