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32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許俊雄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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