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民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民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民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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