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圖塑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順義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
劉秋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應調查證據方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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