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志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志杰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伍志杰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