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告 張婉儀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