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鳳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㈥最末部分,應補充「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為未遂犯,其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㈥最末部分,顯有漏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為未遂犯,其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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