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在案。
三、查受刑人黃振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88號、100年度朴簡字第285號及10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0年8月31日前,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洵屬有據,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1、2所示之罪,曾由本院以100年度朴簡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一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各罪中,雖附表編號1至3之罪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參照前揭說明,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11.19│99.12.24下午2時││││21分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號│毒偵字第7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100年度朴簡字第││││118號│118號││事實審├───┼────────┼────────┤││判決日│100.05.05│100.05.05│││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88號│88號││判決├───┼────────┼────────┤││判決確│100.08.31│100.08.3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334號│執字第3334號│││(執行中)│(執行中)│└───────┴────────┴────────┘┌───────┬────────┬────────┐│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01.30│100.07.26│├───────┼────────┼────────┤│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86號│毒偵字第1316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747││││28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100.08.31│100.10.31│││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747││││285號│號││判決├───┼────────┼────────┤││判決確│100.10.03│100.11.2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334號│執字第4138號│││(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