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永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余玉嬌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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